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为他人制造假冒名酒商标赚了4000多元,却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私营业主范某尝到了参与制假的苦果。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应陆某新(已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生产带有“今世缘”商标标识的“金卡”面共计20906件,非法经营额达52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交代,其生产的“金卡”每张利润仅为2毛钱,2万多张商标的利润仅有4000多元。
据了解,另案被告人陆某新因受客户刘某委托印刷带有“今世缘”“海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手提袋、酒盒等,先前已被常熟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