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成员国(目前共有马德里成员国87个)
欧洲
奥地利 Austria;波斯维亚和黑塞哥维那 Bosnia and Herzegovina;保加利亚 Bulgaria;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Benelux;白俄罗斯 Belarus;瑞士 Switzerland;捷克共和国 Czech;德国 Germany;丹麦 Denmark;爱沙尼亚 Estonia;欧洲共同体/欧盟OHIM;西班牙 Spain;芬兰 Finland;法国 France;英国 United Kiongdom;希腊 Greece;克罗地亚 Croatia;匈牙利 Hungary;爱尔兰 Ireland;冰岛 Iceland;意大利Italy;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立陶宛 Lithuania;拉脱维亚 Latvia;摩纳哥 Monaco;摩尔多瓦 Moldova;黑山共和国(前南斯拉夫) Montenegro;马其顿共和国(前南斯拉夫)Macedonia;挪威 Norway;波兰 Poland;葡萄牙 Portugal;罗马尼亚 Romania;塞尔维亚及黑山共和国(前南斯拉夫) Serbiaand Montenegro;俄罗斯 Russia;瑞典 Sweden;斯洛文尼亚 Slovenia;斯洛伐克共和国 Slovakia;圣马力诺 SanMarino;乌克兰 Ukraine;阿尔巴尼亚 Albania
美洲
安提瓜和巴布达 Antigua and Barbuda; 圣马丁;博内尔、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库拉索;荷属安地列斯群岛 Netherlands Antilles;古巴 Cuba;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大洋洲
澳大利亚 Australia
亚洲
阿塞拜疆 Azerbaijan; 巴林 Bahrain;不丹 Bhutan;塞浦路斯 Cyprus;格鲁吉亚 Georgia;伊朗 Iran;日本 Japan;吉尔吉斯斯坦 Kyrgyzstan;朝鲜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韩国 Korea;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蒙古 Mongolia;阿曼 Oman;新加坡 Singapore;叙利亚 Syria;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土耳其 Turkey;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越南 Vietnam;以色列 Israel;菲律宾 Philippines;亚美尼亚 Armenia;
非洲
博茨瓦纳 Botswana;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埃及 Egypt;加纳 Ghana; 肯尼亚 Kenya;利比里亚 Liberia; 莱索托 Lesotho ; 摩洛哥 Morocco;马达加斯加 Madagascar ;莫桑比克 Mozambique;纳米比亚 Namibia;苏丹 Sudan;塞拉利昂 SierraLeone;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ao Tomeand Principe;斯威士兰 Swaziland;赞比亚 Zambia;
马德里条约:
马德里条约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共同缔结而成。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内容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一、马德里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名称和缩写为: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12年9月,共有87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3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30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2个。
三、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1、办理纯“协定”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2、办理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申请,并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3、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四、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优点和缺点:
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的优点:
1、申报流程简便。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86个成员国,相对于逐一国家进行国际(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
2、费用低。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3、时间相对较快。马德里联盟对成员国审查商标的时间作出了具体要求:协定缔约方在收到国际局转交的申请后12个月内完成审查,议定缔约方在收到国际局转交的申请后18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此一来,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该国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约为3年~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从申请到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再到意大利按规定能够花费的审查期限,全部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个月,比单独申请注册的时间短很多。
马德里注册体系的弊端(缺点):
1、“中心打击”原则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基础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2、通过马德里注册没有常规的注册证,只有指定国家的证明书。
3、指定美国和欧盟成员国时,由于国内的很多产品名称与美国欧盟的产品名称不一样,经常会因为通过马德里延伸过去而被临时驳回,临时驳回后,需要答复官方意见,并支付答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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