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变AG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非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非规范使用行为,不应视为是对已获授权的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该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从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农历新年前,丁先生在白龙桥某家电城买了一台液晶电视。自始至终,他都以为自己买的是国外知名品牌LG,可抬回家装好后仔细一看,LG却变成了AG。
LG和AG,从字样上看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丁先生怎么会看不出来呢?明明买了一台LG液晶电视装好之后怎么变AG了
在买电视之前,丁先生是做过功课的。他事先在网上看过42寸电视的普遍价位,国产的大概1600~2000元,国外知名品牌的大概2200~3000元。
按照这个标准,2月5日下午,丁先生去买电视机了。
“我本来想买国产品牌,但商家说国产和国外的没法比,建议我买国外的。”丁先生觉得有道理,就掏出手机,给卖家展示了几款他之前在网上看过的LG产品图片。“看完之后,老板给我推荐了店里一款42寸电视机,说是最新款,折后价只要2800元。”
因为在心理价位的范围内,丁先生很爽快地就把这台“LG”买下了。当天晚上9点多,工人送货上门,安装好之后就匆匆走了。可丁先生随后查看电视机时发现,他买回来的根本就不是国外知名品牌LG,而是听也没听说过的AG。
LG变成了AG。明明长得不像的两个字母,经过一些“处理”后,迷惑了像丁先生一样的消费者。买家觉得这是误导,要索赔;卖家觉得这也是正经品牌,没必要认错。
从显示查询结果看,这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AG”,注册时两个字母颜色是全黑的,和“LG”没那么像。如果卖场里的商品标签上、电视机的包装箱上都印着这个版本的“AG”,那丁先生也未必会看走眼。
可事实是,厂家在实际使用这个“AG”商标时,进行了美术处理——将字母A左撇的一划和中间一点改成了较浅的红色,这就显得右撇的黑色一划特别醒目。这么一改,视觉上这个A就和L非常像了。
丁先生很生气,他找到商家,要求退货。
可是,直到昨天,这件事都还没有解决好。家电商场老板徐先生昨天告诉记者,从一开始,他都没有说过电视是LG,一直说的是AG。
“AG也是韩国的品牌,产地在广东。LG我们店里没有,是他自己看看这个牌子还不错,才同意买下的。”徐先生建议丁先生换一台自己满意的电视机,但丁先生坚持要LG。“实在不行,退货也可以,但他还要我们赔偿2700元。”
双方都不肯让步,事情陷入了僵局。
笔者观点:
该商品对商标进行了美术处理故意突出其中某一部分,与LG极易产生混淆,属于不规范使用,同时也改变了原有商标的显著特征。故意将商标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部分突出使用,已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拆分后形成的商标与LG商标相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