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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名称不予注册“金骏眉”商标不予注册

    通用名称不予注册“金骏眉”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近几年,一种名为“金骏眉”的红茶可谓越来越火,短短数年,金骏眉从无到有,从问世的每斤3000多元到上万元甚至数万元。由于它的高端、稀有,茶友感叹难得喝到,而老百姓更是搞不清楚,这“金骏眉”是象铁观音、碧螺春、大红袍一样的茶叶通用名称,还是一个茶叶的商标呢?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 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及 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进行宣判,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2007年,正山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桐木茶叶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属于“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桐木公司的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也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直将官司打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周波: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金骏眉”是商标,还是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加以使用的。

     

      正山公司始终强调,“金骏眉”系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案件二审时,30位茶农从福建赶到北京,旁听庭审,也是关心他们生产的茶叶以后还能不能叫“金骏眉”,二审法院如何判断。

     

      周波:北京高院审理之后认为,“金骏眉”这个案件,在申请注册的时候,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也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是考虑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本案被诉裁定的时候,基于一定证据证明,目前“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特点红茶的通用名称存在,基于这种事实,二审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给予纠正,认定“金骏眉”是特定种类的红茶通用名称。

     

      “金骏眉”一直被视为国内高端红茶的代表,但“金骏眉”到底是某一企业的商标,还是一类红茶的通用名称,在此之前始终没有定论。二审法院为什么要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否定一审判决呢?

     

      周波:一旦正山茶叶公司的“金骏眉”商标最终获得注册,其他人就没有使用“金骏眉”字样的权利。在“金骏眉”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的情况下,众多茶农、茶企在纷纷推出各自品牌“金骏眉”、想抢占高端红茶市场的同时,其实也面临着被推上法庭被告席的潜在风险。这次,我们的终审裁定,认定为约定俗成的红茶通用名称,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无疑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北京高院的裁定意味着,今后任何茶企都可以使用“金骏眉”字样,正山公司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呢?

     

      周波:我们建议,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事前的规划,避免品牌的通用化。对于正山公司,要推出自己品牌的话,可能要在金骏眉三个字之外寻求品牌保护,比如正在用的正山堂这个商标。(来源:中国广播网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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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22:06:4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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