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属于《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技术领域。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对象
1、重点支持的项目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3)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的直接促进、支撑、服务于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的项目;
(4)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加入WTO后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5)有一定基础的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
2、重点支持的企业
(1)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好的企业;
(2)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五、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一般加工工业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5)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6)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7)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8)国防专用项目;
(9)未列入《项目申报指南》范围内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六、创新基金资助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按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6、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7、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创新项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多的项目,创新基金将重点支持。
8、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9、企业应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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