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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江南公社”非彼“江南公社” 上海商标注册|上海注册商标|上海商标代理|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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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公社”餐饮品牌为众人熟知,却鲜有人知道江南公社其实有两家,湖南有个江南人民公社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南京也有家江南公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类似的名称给不仔细的加盟商带来了麻烦。3月15日下午,江阴法院判决一起商标侵权案,南京江南公社的一个加盟商用了湖南江南公社的商标,被判侵权。

    庭审:此“江南公社”非彼“江南公社”

    李某(化名)是江阴一家江南公社饭店的老板。2012年,湖南江南公社发现,李某未经公司许可,在他经营的饭店内外使用了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江南公社”。湖南江南公社认为,李某的这个行为严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湖南江南公社10万元。

    然而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加盟的就是“江南公社”,不过是南京的江南公社。李某称,当时他在网上找了一个叫南京江南公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餐饮公司,与这家公司签了加盟合同。公司还带他去常州一家店看了装潢,让他按照常州这家店的风格装修。后来他从网上找了涉案商标“江南公社”,使用在了店面的门头上,南京江南公社也向他表示可以使用。

    判决:商标侵权是事实

    法院审理后查明,湖南江南公社正是第4319147号“江南公社”商标所有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备办宴席、饭店、餐馆、酒吧等,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日。李某店堂内外所使用的商标确为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李某虽出示了当时与南京江南公社签订的加盟合同,其中载明,南京江南公社向李某授权特许经营并提供管理体系,包括商标、装修、建筑风格等,但并未具体明确是何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李某在其经营的店的门头上使用与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江南公社”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湖南江南公社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过法官说明,李某承认商标侵权。鉴于李某经营的江南公社门头上的涉案商标已被拆除,侵权已停止,湖南江南公社庭审中已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湖南江南公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法官提醒:加盟经营须“睁大眼”

    加盟经营在零售、餐饮等服务行业中非常普遍,因其复制他人成功经验、经营风险相对较小,吸引了不少创业者。但需注意的是,市场上加盟品种繁多、良莠不齐,加盟店商标、企业字号等使用混乱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审核不严,不仅使自己遭受损失,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一旦侵害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认为,李某通过加盟方式创办自己的餐饮店,但在加盟时未审核清楚所加盟的品牌、商标等情况,与南京江南公社签订的协议中没有对商标进行具体明确,也没有对门头设计、装潢的使用进行具体约定。李某在对“江南公社”商标权属没有审核清楚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也侵犯了商标真实权利人湖南江南公社的权益,造成商标权侵权。(魏鼎 戴琳)

    新闻来源:无锡新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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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3-18 21:39:0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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