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认定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草案二审稿从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遏制恶意商标注册、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的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从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遏制恶意商标注册、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长一直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为此,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
2000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超过审查量,开始形成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到2007年,审查周期一度超过3年。2008年,工商总局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商标审查,到2011年底已将商标审查周期缩短到10个月。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公告异议期为3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9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6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适当延长。
另外,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曾规定,单一颜色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二审稿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商标侵权赔偿额提至200万
继初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后,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二审稿将这一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当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工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100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