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件“骆驼冲锋衣”,收到货一看,衣服logo是头驴,还是一头咧着嘴笑的驴。

近日,一网友称图便宜花一百多元购买的是“骆驼”的冲锋衣,以为是骆驼牌,没想到收到衣服,胸口是一个远看像骆驼,近看是驴的图案。
仔细一对比,才发现,英文CZMWA,不是CAMEL;订单截图显示,这是一家名为骆驼骑师品牌网店售卖的商品。
有买到骆驼骑师冲锋衣的网友认为,商家此举存在擦边蹭名嫌疑,在直播间画面中,服装logo并不能看出具体形态,给消费者带来很大误解。
经核实,骆驼骑师在几大社交平台均有店铺,店内的冲锋衣销量过万。
对于网友质疑其擦边,商家回应:我们是骆驼骑师正品,公司已注册商标,和骆驼不是同一个品牌。
在商标网上查询:

真,驴头马身骆驼背......
再说远看神似骆驼的英文CZMWA,那也是有注册商标的:

那么已注册自有商标的“骆驼骑师”就不侵权了吗?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 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本条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的比对对象。依据商标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实践中存在权利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使用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错误地将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 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本条明确了应在权利人核准注册 的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 32 / 99 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 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本条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原则。 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 般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所施加的普 通注意程度。一般情况下主要指无需特别的、细致的注意力, 否则不符合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相关公众究竟对所购买的 商品或者服务施以何种注意力,与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和专业程度应当是正向比例关系。当相关公众在购买贵重商 品时,如汽车、房屋等,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 隔离观察是指在充分考虑消费习惯的前提下,相关公众 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时,仅凭借其对权利人商标的印 象去判断另一商标与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即将注册商标与 涉嫌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 比对,而不是把两件要比对的商标摆放在一起对比观察。 整体比对是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 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比对,即观察商标的整体构 成、表现形式、外观等,看给人的整体印象是否近似,而不 能仅仅因为商标中的一个部分的要素相同、近似,便简单地 认定两个商标整体构成近似。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相同 或者相似,但从整体上看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则不能认定二 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同样,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不相 同或不相似,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普通消费者能够得出二者 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应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3 / 99 主要部分比对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抽出来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应将商标中 非主要部分分离后,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例如汉 字、英文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不能仅仅因为商标中 非主要识别部分不相同、不近似,便得出两件商标整体不相 同、不近似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本事件有比较大的争议点:虽然商家有注册商标,图形也有差异,只要造成混淆依然有可能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