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是把自己的主要品牌,在同样的商品上用各种方式注册多个商标,文字一个、拼音一个、图形一个、文字图形组合一个、文字拼音组合一个等等。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遇到具体案件时,提交的使用证据常面临这样的质问:证明的到底是哪一个商标的使用?
这件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涉及两个商标:第6511078号和第8401036号。
自然人刘某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第6511078号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权利人沈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沈阳公司)提交了使用证据,但是商标局评审部门最后的结论却是这样的:虽然沈阳公司提交了在指定期间内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药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发票、随货同行单、实物图片、药品说明书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指向的商标为第8401036号商标,该商标与第6511078号商标存在差异,此使用不能当然视为本案第6511078号商标的使用。
其实呢,沈阳公司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就是“好药师”,如果他们只有一个注册商标,那么我认为,只要标注了“好药师”的使用证据,当然只能指向这唯一的商标。可事实上,他们注册了多个“好药师”商标,如,那么就需要认定一下这些证据究竟指向哪个注册商标。正常逻辑下,指向那个最像的商标,本案中,行政机关认为是指向这个,而不是这个。
这个案件是口头审理的,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了质证,事实查明得肯定更加清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这种细微改变应当不至于与其他商标标志相混淆。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假如王某只有一个儿子,那么不管这个儿子怎么打扮、怎么称呼自己,只要是王某的儿子,大家都不会搞错。但如果王某有八个儿子,兄弟之间长相大都相近,那么这时如果简单的仅说是王某的儿子,就不行了,需要确定地说明是第几个儿子,是老大就不可能是老三。
商标也一样,在同样的商品上注册了好几个长得像的商标,拿出一件商品上的一个标识时,当然需要说明到底使用的是哪个商标,是这个就不是那个。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注册了几个相近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也只有一个。
那么,要不要注册这么多兄弟商标呢?以我的看法,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只要注册一个包括了主要识别部分的组合商标就可以了。当然,如果存在文字或图形部分因和在先商标近似而不能注册的情况,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真的是十分的复杂,特别容易让“各种说法”听起来也有很有道理,如何最后选择还是一个利益取舍的问题。只是做出恰当的取舍从来都是件不容易的事。
这世上就没有容易的事吧。(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