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公司颜色组合商标纠纷宣判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认为自己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受到侵害,迪尔公司将两家重工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二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迪尔公司45万元。
据悉,此案是《商标法》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以来,法院认定的全国首例侵害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件。
迪尔公司诉称,2009年3月,其“绿色车身,黄色车轮”颜色组合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2011年,他们发现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以及在网站上宣传其商品时,使用了与原告公司相同的颜色组合商标,构成侵权。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涉案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而不是颜色组合商标,被告在收割机上没有使用涉案商标。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颜色组合商标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使用一般应与商品相结合,具体形态可随商品本身形状不同而改变。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收割机上使用的颜色组合,与原告的颜色组合商标进行比较,绿色和黄色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整体形象、表现风格均十分接近,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别,构成商标相同。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