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之争”“顺德荣华”三连胜 获赔1740万
经济网讯(记者 邹锡兰 实习生 黄雪丽)9月12日上午,佛山顺德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举办新闻发布会,宣称该公司与香港荣华公司3起关于“荣华”、“牡丹花”、“蝶恋花”注册商标权属之争的案件均获胜诉,其中“牡丹花”图案商标案属于终审,即该公司使用牡丹花图案不属侵权。
粤港两家荣华争夺战历时15年,这场小作坊与大企业的商标之争,终于几近尘埃落定。然而,香港荣华公司表示,对于上述3宗案,公司目前正在继续上诉。
顺德荣华律师董宜东解释,这三宗案分别包括“荣华及图”和“荣华月”商标案、“牡丹花”图形商标案、以及“蝶恋花”图形商标案。据董宜东介绍,“荣华”商标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9日判决,据判决书,法院认为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顺德荣华“荣华及图”和“荣华月”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顺德荣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这一年损失比较大,光包装物损失就有300多万,最后的这几年我们受到的损失不能用多少钱来衡量,而是来自于压力。”现任“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总经理的苏国荣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悉,此案法院判决要求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赔偿顺德荣华1740万元,而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其中1660万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是1740万元?董宜东解释,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额有三种计算依据,一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依据的,二是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为依据的,三是由法院酌情。当时顺德荣华是张以香港荣华在内地销售商品的获利作为赔偿依据,最终,法院根据香港荣华的销售情况以及其他的情况,裁决1740万人民币。
对于这一赔偿数额,董宜东表示,并没有达到实际损失的金额。
苏国荣于1983年成立“荣华饼食店”,1997年取得带圈“荣华”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核准。香港荣华月饼伴随着香港荣华酒楼诞生,1980年成立了(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1986年开始在美国、中国香港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荣华”文字或“花好月圆”图案等系列商标。1994年,香港荣华步入内地市场,声名大噪,两家公司在“荣华”月饼商标上产生了分歧,并从1999年开始了商标诉讼拉锯战。
14年来,两家“荣华”商标争议备受外界关注,关于“荣华”商标权属问题系列案件,两家企业从东莞中院一路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从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路打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涉及到香港、东莞、顺德、中山、广州、北京等多地的企业。
双方争议焦点是: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顺德荣华方面认为,顺德荣华享有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授予的“荣华”注册商标权利,“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顺德荣华,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在拉锯战的过程中,香港荣华起诉称顺德荣华月饼包装盒上所使用的“牡丹花”图形与该公司的图案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则认定,顺德荣华“牡丹花”图形商标与香港荣华图形商标在花朵的位置,花茎的方向等方面存在不同,整体外观差别明显,两者不是近似商标。该判决书称,“依法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0]第18394号《关于第330175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据悉,2007年8月,香港荣华以顺德荣华于2004年至2007年连续3年停止使用“蝶恋花”图案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顺德荣华继续复审商标注册的申请。随后,顺德荣华不断提起上诉。2013年7月26日法院做出判决:国家工商总局重新就顺德荣华的“蝶恋花”图案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决定;同时撤销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董宜东解释到:“这一判决意味着‘蝶恋花’图案商标继续为顺德荣华所持有。”
苏国荣表示,商标官司的确影响到企业运营。但是三审法院的确权判决和侵权判决坚定了企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信心,也极大增强了顺德荣华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面对裁判结果,香港荣华则表示将继续上诉。来源: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