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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茅台与荣和商标专用权之争 茅台一审胜诉

    茅台与荣和商标专用权之争 茅台一审胜诉

     

    茅台诉荣和烧坊侵犯商标专用权 一审胜诉获赔22万

    6月24日下午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贵州茅台酒厂起诉贵州荣和烧坊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贵州茅台酒厂撤回了对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汉语拼音“MAOTAI”侵犯“MAOTAITOWN”商标权的主张,其他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荣和烧坊停止侵权“贵州茅台酒”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茅台酒厂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二十二万元。

     

    案情

    2011年5月18日,执法部门在北京西站查获标示为“百年荣和老窖”白酒一批,在外包装的显要位置突出使用了汉语拼音“MAOTAI”字样。茅台酒厂据此起诉这批酒的生产者荣和烧坊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此举被认为是茅台打假的大动作。

     

    判决

    法院判决指出,将被告的包装盒与原告“贵州茅台酒”商标相比较,两者整体结构相同、均采用三部分主体结构,以铜色线条渡边,各部分的走向和占整体图形的比例也没有显著差别,装潢采用的颜色、标注信息位置基本相同。贵州茅台酒厂撤回了对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汉语拼音“MAOTAI”侵犯“MAOTAITOWN”商标权的主张,其他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荣和烧坊停止侵权“贵州茅台酒”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茅台酒厂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二十二万元。

     

    评析

           在本案中, 贵州茅台酒厂拥有“MAOTAITOWN”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涉案商品装潢与“贵州茅台酒”商标在整体上构成标识近似。将被告的包装盒与原告“贵州茅台酒”商标相比较,两者整体结构相同、均采用三部分主体结构,以铜色线条渡边,各部分的走向和占整体图形的比例也没有显著差别,装潢采用的颜色、标注信息位置基本相同。虽然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装潢中间位置用醒目字体标注“百年荣和老窖酒”,并在最下方标注了企业名称,公众一般不会将涉案商品与贵州茅台酒相混淆,但荣和烧坊公司作为酒类经营者,特别是与贵州茅台酒厂地处同一地区的酒类经营者,应熟知贵州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具体形态。其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酒”商标整体结构近似的装潢,攀附贵州茅台酒厂商标商誉的意图明显。相关公众虽不会将涉案商品与使用“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商品相混淆,或认为涉案商品系由贵州茅台酒厂生产,但极可能误认涉案商品的生产者荣和烧坊公司与贵州茅台酒厂存在授权许可或资本投资等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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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25 09:24:3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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