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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问答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上海商标注册|上海注册商标|上海商标代理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标准:

    1、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2、两商标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况下,要求“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  

     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请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概括说来从4方面判断:音、形、义、整体结构。细说的话,就太繁杂,比如图形近似标准、文字近似标准、字母近似标准、组合商标近似标准,都不尽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费这些功夫还不如委托商标律师去办。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已售和未售商品均列入非法经营额计算,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数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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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5-30 08:47:0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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