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马爷”商标纠纷是炒作还是侵权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商标出不出名与商标侵权,到底有没有关系?如果一个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侵权者却认为本身商标就没啥影响力,该如何处理?
10月27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由原告广州聚某轩餐饮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高新区“鲍马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鲍马爷”字样,并赔偿广州聚某轩餐饮有限公司损失55 000元。
记者在现场获悉,原告广州聚某轩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在1991年开始经营餐饮店并使用“表哥好味鹅”字号,持续经营餐饮20多年,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
2018年 12月,原告所有门店正式全面使用“鲍马爷”字号,在其菜单、门内外装饰、广告、微信公众号中均使用“鲍马爷”字号。
2019 年 3 月 7日申请该商标,2019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号36698092 “鲍马爷”注册商标。
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注册企业名称为“高新区鲍马爷餐饮店”,经营餐饮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内外、招牌、菜单、广告、微信公众号均突出使用“鲍马爷”字号。
原告认为,其“鲍马爷”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多位明星名人曾到原告门店就餐,并获得各大主流美食平台的荣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30余万元。
争议:
起诉我莫非是为了炒作?
在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高新区“鲍马爷”餐饮店认为,“鲍马爷”三个字并不具备知名度,且在全国也没有广泛知名度,没有产生全国性的影响力。
而高新区“鲍马爷”的商标中,简体字设计里面加了圆圈图案,属于自有标识设计,不存在冒用,且都是经过工商注册的,“在不少平台上都有标识单独使用的宣传,不存在突出使用鲍马爷的商标,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高新区这家“鲍马爷”餐饮店觉得,它们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注册时间不一样,也并不清楚鲍马爷是注册商标或是驰名商标。
记者注意到,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理由说,它们又没获利,只是一家小饭店,店面反而比原告的干净,因此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高达30万元的索赔和律师费4万元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更像是原告博出位炒作!”
法院:
构成侵权事实 判赔5.5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是第366980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被告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鲍马爷”字样,其目的是为了将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区别开来,属于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被告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鲍马爷”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相同,且有意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企业名称正当使用的范围,将被告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鲍马爷”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对。
两者字体虽不同,但字义及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具体形状上存在的差异,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告使用“鲍马爷”的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法院经过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55 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随着商品生产与交换日益发达,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广泛,因商标使用、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也显得越加突出。在经营中尊重他人创立和享有的区别性,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应为市场主体所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