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牛”案看商标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商标许可关系中,无论被许可人怎样的推广和使用商标,或者让商标的声誉如何成长,商标权属都不会变化,不仅商标权依然归于许可人,商标在市场上所获得的声誉也会归了许可人。
再次谈商标许可问题,是因为10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现场直播了“红牛”商标权属37亿元天价索赔案,庭审进行了4个多小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商标许可关系。简单说就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牛),作为“红牛”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要求拥有相关“红牛”商标的所有者合法权益,并要求商标许可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支付“红牛”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北京红牛的主张,明确“红牛”商标归泰国天丝所有。二审目前还没有看到判决。
商标是商业标志,而商业合作中有着复杂的利益纠纷。“红牛”案一审判决有47页,需要慢慢读才能理解和消化。作为普法文章,这里只想对企业说一句,建立商标许可关系时,双方一定约定好商标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方案。
这里要强调的是,商标权是私权,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及相关利益的分配。可以约定商标许可到期后自动解除许可关系,也可以约定商标许可到期后,在一定条件下,商标转让给被许可人。可以约定许可人收取商标许可费,也可以约定许可人承担广告宣传费。关键是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仔细考量相关问题,约定明确,然后依约定行事。没有约定的内容,当然也就很难产生权利义务。
红牛案的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泰国天丝称许可合同对于商标归属、商标授权、停止使用等各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也并不存在任何商标权属的争议。北京红牛对合同提出了质疑。目前法院一审支持了泰国天丝,二审的判决值得期待。
任何企业想要长期发展,最好从头开始就着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即便是租用品牌,在授权环节最好做好法律规避,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类似纠纷。
同时企业应该非常清晰地制定授权期经营策略,用A品牌孵化自有B品牌,大品牌带小品牌等,不要丧失未来发展的主动权。若不能孵化自己的替代品牌,商标终究是租用他人的,一旦合约期满,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再使用许可商标,终将为他人作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