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商标需要一致起来吗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
有人问我,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我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以下这个案例,就是我提出如此下策的一个原因。
山东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山建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机械、五金交电生产销售的公司,其已经注册的商标为“SDJJ”,但是济南建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凯公司)却在搅拌机等商品上注册了“山建”商标。
案件由此就产生,山建公司不得不进入行政与司法程序对该”山建 ”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山建公司主要理由之一为其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过多年发展,在建筑机械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山建”是其在先取得的企业字号。同时指出建凯公司股东、监事丁某原为山建公司股东,建凯公司注册“山建”商标为恶意抢注。山建公司提交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本案经历了商标会、北京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审,最终一致裁定撤销”山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高院判决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山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山建公司自2002年始从事经营活动中其均以中文汉字“山建公司”、“山建”对外进行宣传或使用,且争议商标的标识“山建”与山建公司的商号“山建”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建筑)、输送机等商品与山建公司提供的建筑机械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维修等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山建公司,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山建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并无不当。
山建公司最终赢了官司。
山建公司虽然赢了官司,但毕竟付出了精力和财力,好在他们也吃一堑长一智,在提出争议的同时,也提出了“山建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评委撤销“山建”商标后,又分别于于2014年、2015年两次提出了注册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认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商号权时要求较高,不仅在先商号要有较高知名度,该商号下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行业,而且还要求商标标识与商号高度近似,一般讲这一近似度往往要高于商标标识近似的要求。所以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
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
其实写这种文字真让我心中悲凉,作为审查员竟然建议当事人注册不会使用的商标,但理想再丰满,也得立足于现实的骨感。反正我们的商标库里不使用的商标多如牛毛,也不差再多几个为了保护商号而注册的。所以,商号,注册为商标吧,注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