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进入20 世纪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提供给我们一个全新的发展平台,但在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打破了原有法律体系所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
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概述
“软件”一词于20世纪60年代初从国外传来,英文“software”,有人译为“软制品”,也有人译为“软体”,现在人们统称它为软件。目前各方认可的解释认为软件是与计算机系统有关的程序、步骤和相关文件编制的集合,特指某种类型的计算机使用程序的总称。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由国家赋予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和独占权。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于软件知识产权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2 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软件生产和销售国,也是最早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方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国家,法官在处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主要是采用“实质相似性加接触”的原则,这就要求法官在确认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具有实质相似的情况下,还要酌情考虑被告是否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原告的作品。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时间还不长, 虽然不长,但从1993 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我 国第一件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案件以来,法院也已审理了多起软件侵权纠纷,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判断方法进行了一定的归纳和总结。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参考美国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例。在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1 逐句比对法
就是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比较。该方法适用于判断因“文字上相似” 引起的纠纷。
2.2 “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
如果程序的核心算法和代码实现不具有同一性,即为了达到预期的功能实现存在多种程序方法,而且所选择使用的程序方法对于预期功能的实现是非必须的,那么这些程序方法就属于表现,而不是核心算法。这时,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就被认为是程序的表现,受著作权法保护。
2.3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是先将两个软件中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算法剥离出来,删除出去;第二步是将两个软件中虽然相似,但属于公用的算法剥离出来,过滤出去; 最后,对两个软件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分析。
2.4 三段论认定法
如果这两个软件在屏幕显示功能实现的次序、页面的整体布局和内容选择、用户信息输入的方式、系统对信息的响应方式都极为相似, 即软件在信息的输入和系统信息的响应存在相似性, 就认为这两个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上述的这几种方法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方 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它自身的局限性,甚至于有些方法 目前仍有争议。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综合使 用,以期有效地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3 软件专利保护与软件版权保护
软件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特定的程序作品,也是对特定问题的解决过程。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这两个特征。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决定了计算机软件中含有创造性的技术手段,主要体现在对软件结构的整体设计、核心算法的设计等 构思上。软件程序的实现就是将设计思想代码化的过程,不需要很大的独创性,任何程序员都可以按照特定的软件设计思想实现相应的软件功能。这就使得软件的思想和表达混合在一起,正是这种混合性使得区分软件的思想与表达极为困难。版权法只对软件作品的作品性进行保护,即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方式。版权发所提供的法律保护范围对软件来说太窄,对软件保护程度低。而且版权法中“发表权”和“修改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不同软件技术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进而对软件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版权保护只是阻止了复制,并不能影响非法使用。这表现了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软件是一个程序,它的作品性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软件最核心的程序构思、算法设计等无法得到保护。 但是从版本优化改进频繁的软件来说,软件版权可以说是一种暂时性的保护手段,最终应该归于专利保护偏好。
所以应该限制软件的复制权,版权保护只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具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不对他人以自用 为目的的使用进行限制。这就造成了购买或者使用盗版的软件不构成侵权,这从侧面助长了盗版产品的产生,使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不利于软件行业的 发展。所以对于软件的复制权应该更加严格。
软件专利保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与硬件或者是工程结合的软件使用,不受专利保护。虽然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的申请有条件限制,但软件专利对软件采用专利权保护的方式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既可以保护软件的算法,也可以保护基于该算法编写的计算机程序代码,即能够同时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 和“表达” 。针对于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的软件专利来说的不足之处是未明确后续软件版本的保护以及专利审查难度大,审查周期长等问题,后者对于近年的缩短审查周期而言,软件专利也不失为一种保护软件产品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