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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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件企业认定
一、申办条件
1、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提交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即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企业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年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企业财务章)。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中的财务数据企业还应出具财务数据真实性声明。
5、软件收入的明细清单及软件收入的大部分合同及发票(数额较大的)。
6、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或者系统集成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复印件(没有就不提交)。
7、通过ISO9000认证、CMM论证的企业提供证明复印件(没有就不提交)。
8、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
9、统计报表。
注: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办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软件产品名称和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的规范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登记名称,提高软件企业专利资源的利用率,从2003年6月起凡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在软件产品的名称和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均应符合如下规范要求:
(一) 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1、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三要素组成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X………… X…………软件 VX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品牌+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
“软件”+产品版本号
非系统软件不得称为X………… X…………系统软件 VXX.XXX
2、品牌
品牌中须包含软件产品厂商标识,亦可含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但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中国”、“中华”、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运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能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须用括号标上,产品型号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证的名称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4、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的名称中必须表明VXX.X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X必须具体数字,以年号和非标准式标明版本号的要做说明。
5、软件产品外销名称可用全外文(但要加申请说明)
6、该软件产品在办理著作权登记、产品测试和产品登记时名称应该一致。
(二) 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必须是软件著作权证书(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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