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字之争诉至最高法院
为了一个“贵”字之争,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将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告上法庭,诉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过一审和二审,此案已于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询问。
原告方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汪小平表示,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旗下的“貴壹品”白酒上,将“贵”字刻意放大,字体也和贵酒公司旗下“贵”字牌酒商品的“贵”字极为相似,易对公众造成误导,误认为“貴壹品”白酒也是贵酒公司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还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2年10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停止突出使用“貴壹品”商品中“貴”字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貴壹品”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法院认为两者均为合法注册商标,但“貴壹品”突出使用“貴”字的行为侵权,在产品上使用“老牌产品”这一宣传用语属于夸大其词,构成不正当竞争。顺潮公司等3家企业败诉。
对此,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万进国表示,“貴壹品”生产商从1986年开始就生产多种酒产品和军区特供酒,使用“老牌产品”的宣传用语并无不妥。2010年“貴壹品”商标成功注册,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贵酒公司的“贵”字商标注册时间为2011年,按商标法中注册在先原则,应该是贵酒公司对其商标侵犯在先。而且该“貴壹品”商标无论从字形、结构、含义还是组合来看,和“贵”字牌商标均不相似、不相近。“贵”字是通用名称,具有地名含义,贵酒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由于对二审判决不服,顺潮公司等两家企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9日对本案进行询问,将于3个月内公布结果。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