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申报条件和奖励
一、概 述
为了提高地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相当长时间以来,各地政府都开展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上升,其中著名商标因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二、认定标准界定:
(一)商标注册满两年、实际使用满三年以上;
(二)商标使用区域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期保持稳定;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商标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六)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三、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A、申请商标情况
包括国际注册和国内注册
B、申请企业与申请商标发展情况
如企事业创立时间、商标最早使用日期等、企业发展情况、商标发展和使用情况。
C、企事业经济指标
包括企事业的主要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实际上交税金总额等。
D、申请商标经济状况
该商标企业自用和许可使用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业务利润等数据(操作如上)
E、市场占有率
包括上海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全国的市场占有率,我所可以请求行业协会出具。
F、申请商标广告费
广告形式包括媒体、户外、网络等,需要提供和广告公司的合同和发票。
G、申请产品适用标准
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H、申请商标国内、国外市场区域
I、商标获奖情况、使用保护情况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实际使用图样、商标侵权纠纷记录和被假冒的记录等。
四、上海市著名商标对于企业特殊保护
1、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
2、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禁止他人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
5、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6、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
7、上海市著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评选而言,比较有力。
五、上海市对于著名商标的奖励办法
政府给予企事业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不同。各区政府奖励15万至30万不等的奖励金,另各区所属镇、街道奖励另计。
浦 东 新 区
1、贯彻“走出去”战略,进一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对年度内经核准的中小企 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贴。
闵 行 区
1、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1、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5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同年获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获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 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松 江 区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 企业,由市政府统一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区政府不再奖励;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对获得区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参与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不超过 50%的摊位费补贴, 并通过政府网络、报纸等给予宣传。
青 浦 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名牌产品”、“上海质量管理奖”和“上海著 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3、区财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分别用于品牌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奉 贤 区
1、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
3、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次 续评分别给予 3 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
4、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1 万元奖励。
宝 山 区
1、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产品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嘉 定 区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金 山 区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对新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上述品牌经续评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卢 湾 区
1、2006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奖励;
2、2006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上海著名商标和上海名牌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虹 口 区
1、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15 万元;
2、对再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如之前未享受过上 述奖励政策的,也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30 万元。
徐 汇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静 安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我区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被首次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长 宁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2、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3、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普 陀 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50 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服务)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
3、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
4、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
闸 北 区
1、荣获上海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对复评获得市级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杨 浦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3、享受杨浦区科技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崇 明 县
1、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自主出口品牌”、 “上海市百强企业”、上海市“品牌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013年度上海市著名商标以及上海市名牌产品(服务)申报工作启动,还请各区县符合资质企业及时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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